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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不作为”要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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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0: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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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成为社会各界舆论声讨的焦点,而司法领域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却很少引起关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看来,司法不作为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所谓司法不作为,通常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作出司法行为而不作出司法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怠于或迟延履行其法定司法职责的行为。原则上讲,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性不以后果决定其是否构成,只要未按照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构成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的表现颇多,例如该立案不立案,该裁定不裁定,该结案久拖不决,该执行已生效裁决却久拖不执等等。
  司法不作为和司法乱作为一样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司法领域的积案就是司法不作为的典型产物。有的一起普通的官司却久审不决,把当事人从黑发熬成了白发。司法不作为现象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不作为属于典型的司法渎职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而诉讼当事人却对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尽管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现象在现实中屡屡发生,“司法不作为”在官方文件乃至法学界却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不仅官方文件没有提及,而且法学界也鲜有学者研究。“司法不作为”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法学界和法律界应以条例为契机,对“司法不作为”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研究并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戒“司法不作为”现象的机制。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强化司法不作为的司法问责制度。建议修改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不作为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司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严重的“司法不作为”就是司法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司法不作为归根到底是源于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出现偏差或畸形问题,要从源头上解决司法不作为问题,就必须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建设,培养司法人员树立科学的司法职业伦理,制定完善科学的司法职业伦理,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自律意识。
  此外,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重视司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弥补司法不作为受害者的损失。要积极鼓励当事人打国家赔偿官司。据报道,2003年7月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当事人状告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不及时送达诉讼文书、对案件久拖不办、不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又不履行法定的延期审批手续,是严重的“司法不作为”行为,请求法院对其已支付的200元诉讼费予以国家赔偿。此案可谓开了针对司法不作为行为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进行救济的先河。因此,应适时地在个案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发表于 2010-1-29 22: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0-1-30 21: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
 楼主| 发表于 2010-1-30 2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杨晓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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