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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首用刑法新规判绑架案 两被告人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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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6: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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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勒索财物图谋实施绑架,未动手就被民警在盘查中抓获,因涉嫌绑架罪被诉到了法院。记者3月17获悉,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日前一审认定两被告人犯绑架罪,分别判处十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判决绑架案件。
  郑丽刚和柴彦军都来自河北,为勒索财物,两人预谋绑架某饭店老板王某。两人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及车辆等作案工具。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郑丽刚和柴彦军一直跟踪王某,可始终没有下手。结果,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被抓后,两人如实供述了预谋绑架的事实,最终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郑丽刚、柴彦军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同时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决定对二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以案释法
  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分析说,1997年刑法对绑架罪只规定了两档处罚标准,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在的绑架案基本上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手段不是特别恶劣,只要拿到钱一般都会放人。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如郑丽刚、柴彦军跟踪目标好几天,可因为害怕迟迟没有下手,又全部交代了预谋绑架的事实。由此可见,虽然两人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是特别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法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仍要以10年为标准决定减轻,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将绑架罪的量刑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增加了一个情节轻微的规定,从而既对绑架罪这种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给予刑事惩罚,同时也考虑到了类似本案的具体情况,更加有利于按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绑架犯罪。 
来源: 法制网
发表于 2010-1-18 17: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是活的,就看你怎么用捏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1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肖木扬


    主观能动性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发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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