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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与一些教师闲谈关于落聘制度。大致归结如下:
某甲教师观点:这里面双方当事人,一个是校长,一个是教师,教师代表自己,校长既代表学校,又有可能借代表学校而心存私念和偏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聘上与否由校长一锤定音,可是校长的行为合理合法与否又由谁来监管?
某乙教师观点:校长也就是没碰见歪人,碰见歪人和他闹事,甚至拿刀把他弄了都有可能。我不得好过,你也别想好过。
某丙教师观点:这就是潜在的不安定因素,10年碰上一回,也就在全国摇了铃了。
某丁教师观点:校长一般不给”问题“老师机会。对你不顺眼,到时间直接落,一般不会找你谈话,给你改正的机会,有钱有门路的还能找个差不多的地方,没钱没门路的寻个偏僻地方苟且偷生,怎能不对你心怀怨恨。说不定在那个特定的时候,特定的条件下,就会冲动的不计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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