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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被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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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3: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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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说法: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产妇和婴儿是在医院被盗的,医院作为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为患者家家属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因此在医院被盗医院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说法:家属承担责任,因为父母是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虽然住院,但是法律条文没有任何一点规定,患儿住院,起法定监护人就会转移到医护人员或是相关服务人员的身上。
分析两种说法的欠缺:医院的确是服务行业,但也是公共场所。是一个特定的公共场所,类推,倘若婴儿在火车站被人以其他方式抱走或骗走,那是火车站的责任吗,是不是火车站的监管不力呢,要是在某公益广场被人抢走,难道要当地政府承担责任,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可能每个人的身边都得站一名保安了。第二种说法,虽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没有转移,但是因为医院提供的其他服务必须使婴儿脱离父母的监护,所以说个、如果是婴儿在义务人的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且完全脱离的父母的监护,那么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倘若是在父母的监护下被人抢走的,那么只要医院提供了必要的安保服务,医院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问题怎么办呢,首先,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公安部门或检察部门进行,此案例应有辖区的派出所进行管理,然后,有医院及婴儿的父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帮助即可,不应该类推给予医院太多的责任和负担,医院雇佣更多的保安,医院的各项支出无形加大,运营成本增高,最后还得回到患者身上,增加看病的成本。以上谬见,大家指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6 13: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用玉石来砸
发表于 2009-11-26 13: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唉,社会治安乱,多多加强防范
发表于 2009-11-26 15: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责任应该是医院
发表于 2009-11-26 16: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o
发表于 2009-11-26 17: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找到小孩子再讨论责任吧
发表于 2009-11-26 18: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麻烦。
还是各打五十大板吧!
发表于 2009-11-26 21: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孩子是在省妇幼保健院生的,省妇幼保健院白天还可以,打扫卫生的大婶门看的可紧,病区楼门口左右分别一个,可一到晚上病区楼门就洞开。不过在省妇幼即使要给孩子做检查,洗澡等,都是家属亲自带孩子,护士等只是给你做引导,反正就是孩子在那都得家属陪着,不会单独带走孩子的。
    四院,我朋友去看产妇的时候,白天根本就不让进病区。这个够严的,听说当时我朋友根本就没见着小孩。只是随身所带物品全部交给了到病区门口来见的产妇。
发表于 2009-11-26 21: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这里的责任一时还不好划分,但是要弄清楚为什么会经常发生这样的偷盗事件?偷盗的婴儿如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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