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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书诬陷诽谤他人,法院认定名誉侵权 文/靳应禄 【“我被我案件代理人告上法庭了,2月2日开庭。”1月29日,在鄠邑区余下镇的家中,满头银丝的闫凤仪说出这句话时,脸部抽搐、嘴唇发抖,既伤感而又愤慨。六年多前,为完成诗友裴智捐资助学的遗愿,她将裴智的外甥女裴某告上法庭。六年多后,她被指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当年的案件代理人告上法庭。——择自西安晚报(记者李东峰)开篇语。】 案情简介:孤寡老人裴智(女)遗嘱将自己生前银行卡上未用完的存款全部捐给贫困学生,托文友闫x仪实施。由于闫的失误,此款被裴xx冒领。闫焦急万分,委托靳应禄当代理起诉追讨。一审中,闫接受办案法官的“建议”,同意与该案被告裴xx将裴智的存款私下分掉一部分,捐一部分。这种做法不但与裴智遗嘱不符,而且侵吞善款,极不道德。出自义愤,靳应禄极力阻拦,致闫私分的企图终没能得逞(西安思源学院老师贺x玉见证)。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呢?离奇而阴险。离奇:该案一审判闫只联系受赠单位,仅此而已,判捐赠由被告裴xx实施,剥夺了闫的实施资格,亦与裴智遗嘱相悖,瑕疵明显,但闫却坚持不上诉;阴险:若不上诉,一审判决自然生效,就可以私分了。靳应禄再三阐明上诉的必要性以及善款不能私分的大道理,闫理亏词穷,却以老伴做手术(事实证明是道谎)拿不出上诉费做挡箭牌。靳应禄尽管很不高兴,但为了顾全大局,便垫缴了上诉费。闫绝对没有想到靳应禄会主动垫缴上诉费,只得勉强同意上诉。二审终于完胜。由于靳应禄搅了闫的“私分”梦,闫恨之入骨,便对靳应禄施以疯狂的诬陷和诽谤…… 我怎么知道闫x仪8位朋友邮箱的?是闫发給我的——可是,闫却倒打一耙(见反诉答辩)。 且不说闫x仪在许多场合包括上林苑学会终南分会对我进行恶意诽谤(虽有人不同意其论调,但也有浅薄者与之沆瀣一气),也不说闫侵吞了裴智几万元善款——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我只说与本案有关的一些情节供了解: 1、我与闫有多封邮件往来,是闫在邮件中建议我发网上的。 2、闫接受法官的“建议”,同意私分裴智善款,并对法官表示了感谢(贺x玉可以见证)。闫对“贺x玉可以见证”这句话极其反感,谴责我拉帮组派——贺是闫的好朋友,其不但亲临闫接受法官“建议”同意私分善款并对法官表示了感谢的现场,而且还见证我说服闫不能私分的过程。 3、12月7日中院庭审,闫对我的再审申请不加任何反驳(压根儿就反驳不了),一个劲地请求和解——把我诬陷了、诽谤了,现在请求和解!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我当然不同意。闫让她的代理人说,其代理人竟然说我“闫x仪私分,干你何事?”看,私分的立场多么坚定!难怪对我恨之入骨。附我的反诉答辩: 反诉答辩状 作为答辩人,我不同意反诉原告闫x仪的反诉请求,请依法驳回。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闫x仪的反诉诉求不实:反诉诉求说我在户县×××上发帖芸芸——我并没有在户县×××上发帖。 二、上网是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 我把与闫x仪来往的邮件实名发到网上是接受闫x仪本人的建议而为,没有什么不对。 四、我与闫x仪有多封邮件往来,闫x仪在其好朋友圈子内贬低我,是她自己把她8个朋友的邮箱发给了我,这恰恰是闫凤仪的自我暴露——此话怎讲?是闫x仪把抬高她自己贬低我的文字先发给她的朋友,尔后我才发的。不过,这一点,我并不反对,因为我一直主张让闫x仪的朋友评论评论孰是孰非。如果闫x仪认为我给她8位朋友发邮件涉及她是侵权的话,那她给她8位朋友发邮件涉及我该怎么算呢?! 五、关于“闫x仪代裴智捐善款从中私吞谁来监管”——首先需要说明我并没有发这样的帖子,我提出是谁来监督,并非监管,监督与监管不一样。对于闫x仪而言,我没有权利管你,但我有责任监督你。其次要说你为什么如此反感监督?因为你没有遵照裴智遗嘱,款并没有完全捐出,我说的全是事实,并非侵权。 六、闫x仪把与我沟通邮件上的话拿来说成是名誉损害——简直是笑话,既要捞名誉,又要得实惠,还要悄悄的……可以说,不是一般的虚伪,而是虚伪至极!又多处说假话,我说其“假话连篇”很准确。 七、关于背信弃义——闫x仪已与鄠邑区教育局签了捐赠协议却别有用心地把款捐到别处的做法是十足的背信弃义。 八、关于“过河拆桥”——在给闫x仪当代理追回裴智存款案一审中,闫x仪已同意与那个案的被告裴xx把善款分掉一部分,剩下的捐出,这件事是被我制止的;一审判决下发后,闫x仪坚持不上诉,是我力主上诉并垫付了上诉费,才彻底胜诉的。现在却反咬一口,恩当仇报,到处诬告我,是典型的过河拆桥。 九、关于“心怀叵测”——这个成语用给闫x仪再合适不过。闫x仪担心朋友托付她存在银行用作捐献的钱被别人冒领,求我帮忙去西安交通银行取款碰了壁,继而委托我当代理起诉,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闫x仪却对我进行诬告、污蔑和诽谤,居心险恶。 十、关于“卸磨杀驴”——“卸磨杀驴”这个说法很是可卑,若实施就更恶毒。闫x仪以此朝我问责,实在可笑。为什么说可笑?因为这么说、这么做的不是我,而是闫x仪夫妇(有证据)。究竟谁是侵权者?! 十一、闫x仪对自己的“硕鼠偷分代理金……”一诗的辩解不但苍白无力,而且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因为是反诉啊!此诗诬陷、影射、诽谤的是我而不是闫x仪自己呀!你不应该在本案中表白,你应当明白,在本案中,你闫x仪是原告呀!你急于表白恰巧反映了你的心虚。不过,既然闫x仪抖出来了,礼尚往来,我也就回应几句:我不同意闫x仪所说的文学作品不存在名誉侵权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闫x仪在书中显示着我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涉及的代理金只能是代理人,不可能是别人,属于“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闫x仪用恶毒的语言进行诬蔑和诽谤的对象,除了我,岂有他哉?闫凤仪曾用大量篇幅进行所谓的解释说“硕鼠”是指裴xx,根本就站不住脚。因为裴xx请律师花自己的钱根本与“硕鼠”、“偷分”就扯不上关系。 此致鄠邑区人民法院 反诉答辩人:靳应禄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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