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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甘峪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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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07: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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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峪水库.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现将鄠邑区境内甘峪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库概况
甘峪水库位于蒋村镇甘峪口村,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防洪和城市供水的综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总库容380万m3,校核洪水位619.69m。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甘峪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m,左右岸从坝端(开挖边线)向外20m,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m;溢洪道管理范围取两侧轮廓向外50m;消力池管理范围取两侧轮廓向外10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取轮廓线向外15m;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619.69m以下范围。
(二)保护范围:甘峪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上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m,两侧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m;其库区保护范围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内为界。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处罚与禁止行为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发表于 2020-9-29 09: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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