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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天价施救费 事故车被拖40公里交警收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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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0: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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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大货车相撞后,铜川事故救援中心将事故车辆拖到了一修理厂。不到40公里的路程,救援中心对其中一辆车收取了高达9800元的“施救费”。由于这笔“天价施救费”是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代收的,事故车主感到很疑惑:这样收费,有啥依据?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对于事故救援收费多少没有具体规定,整个事故救援行业亟待规范。
车主认为收费不合理
8月3日晚,一名车主向本报反映,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拖至铜川市耀州区一停车场,不到40公里的路程被交警部门收了9800元的事故救援费,他觉得很不合理。
昨日上午,记者在铜川市耀州区一停车场见到了交通事故双方车主。据车牌照为“陕B138××”的车主小伟说,7月28日下午2时40分左右,他的司机开着车在耀州区至下石节公路香山路口段时,与另一辆咸阳牌照的载重东风大货车相撞,司机当场受重伤。接到电话后,车主与伤者亲属都忙于救护伤员。
小伟说:“当天,两辆事故车被拖走,我们车主也不知道车被拖到哪里去了。8月3日,我们到耀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让我的车交9800元的事故施救费,对方的车交5500元。我们认为这样的收费不合理,但若不交费,车辆不能从停车场转到修理厂。无奈,我们只好交了钱,交警给我们的是一张收据,上边写的是‘事故救援费’,盖着‘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和‘钟军’的私章,说让来换救援中心的收费发票。”
“出了事故,不到40公里的路程,拖个车就收了近万元,我想不通!”小伟在向记者讲述事件经过的同时,另一辆事故车的车主也向记者出示了交警部门收取救援费的收据,金额显示是5500元。
“收多少钱是救援中心的事”
昨日上午9时25分许,记者以“换发票”为由,跟随当事车主来到耀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见到了开票的内勤钟军。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来换发票。
钟军 (以下简称钟):你把收据给我,我给你发票。
记:你们这样收取拖车费合理吗?这样收费有无依据?
钟:我们是代救援中心收费。收费标准是救援中心定的,他们肯定有标准。
记:能不能看一下他们的收费标准?
钟:(将铜川事故救援中心的宣传册递给记者)这上边有收费标准。
记者翻开该宣传册,但并没有看到有关收费的条款。钟军又找出数本宣传册,逐一翻看,也未找到。
记:你认为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钟:收多少钱是救援中心的事,人家让收多少我们收多少。
■各方说法
救援公司
收费没有标准依据
下午2时40分,记者来到铜川事故救援中心,该中心负责事故车辆救援的何红中说,7月28日当天是他通知救援车去的事故现场,当时拖车时,好像没有跟车主谈施救费用。从出事路段到耀州区指定的停车场大概有60公里的路程。收费高的原因是事故比较严重,为了吊装事故车,他们动用了大吨位吊车和平板车。收取其中一辆事故车的费用中,要给平板车4000元左右。
何红中说,救援费是救援中心根据事故车辆路程远近收费,收费没有标准依据,但有在税务部门领的正式发票。目前,铜川只有他们一家事故施救公司。
记者随后又向当地交通部门证实,从耀州区至下石节公路香山路口段到耀州城区,里程应为近40公里。
物价部门
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铜川市物价局收费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样的施救收费高得有些离谱。近两年来,物价部门接到群众反映拖车费收费太高的投诉也较多。以前这项属于由交警部门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来此项费用退出了由物价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成市场化的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发生变化,但相关收费标准没有跟上,加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竞争机制,不少地方一般都是一家公司垄断这个行业,易出现收费不公现象。
目前,物价部门已向省上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规范事故车救援收费标准,但目前国家还未出台相关政策。
保险公司
按吨公里0.5元赔
记者从人保财险铜川市分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对于事故车辆拖车费用的理赔,原则上按每吨公里0.5元赔付。由于这个收费标准制定时间较早,保险公司现在还根据事故车辆施救的不同难度,对拖车费理赔适当给予上浮,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关于拖车费太高,无形增加车主负担的情况,该公司理赔中心经理赵国利说:“我们对这个事也很困惑,保险理赔有原则,超过规定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能理赔的。”记者 黄宪明 采写
事故车缘何变成“待宰羔羊”
2007年,本报曾报道了一辆河南籍事故货车,被华阴一汽车服务公司拖至修理厂,28公里路被索要 “施救费”8520元,后经交警部门协调,车主支付4500元作为“施救费”;2008年11月,本报又报道了一辆水泥罐车在沪陕高速肇事,而商洛的一家施救中心进行施救后,向该车主索要1.2万“施救费”,后来也是交警部门协调,双方经协商,“施救费”以7200元了结。
事故车缘何变成了 “待宰羔羊”,屡屡被索“天价施救费”?原因在于当前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在交通事故中,一般的施救单位和组织是无法进入和参与的,大都是由交警部门直接指定施救单位和车辆。施救过程中,车主没有和施救方“谈判”的机会和余地,当事故车辆被拖到指定停车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车主要从停车场把事故车开去修理,首先就会被要求交纳救援费用,此时车主已“身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如果不交钱,车就别想开走。这时候,事故车辆的车主别无选择,只能任其“宰割”,对方也会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
有专家曾提出,施救行业可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施救单位资质则应由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审核。但应正视的是,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应该完善行业准入的公平竞争机制,避免权力寻租滋生权力腐败。政府应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的管理,同时由于公共服务行业涉及民生,政府应加强引导,平衡其公益性与经营性的矛盾。
相关规定:
交警收拖车费法无明确规定 拖车费究竟该不该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说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是针对违章车而言的。对于因交通肇事需要拖车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收费,所以就沿用过去的办法一直在收。
19850175.jpg
发表于 2009-8-5 11: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一定的关系成立不了施救公司!!!
发表于 2009-8-5 11: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要分脏)
发表于 2009-8-5 13: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shut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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