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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司机酿的祸,车主为什么也会被刑事拘留?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1日6时40分许,赵某驾驶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通路丁字路口时,适逢王某驾驶陕A35D29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霍某东、何某、王某涵、霍某瑶)沿雁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霍某东当场死亡,何某、王某涵、霍某瑶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根据西安交警长安大队的调查结果,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25日,长安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责任认定: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陕A35D2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其余人员均无责任。
深度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远没有结束,长安大队从“人、车、路、管、环境”等方面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挂靠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锦(男,30岁),负责该车日常管理。
责任追究 通过调查证明,王某锦在陕AS8123号重型自卸货车无渣土车备案证,未审批运行路线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司机赵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王某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西安交警长安大队依法刑事拘留。王某锦也是我市第一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的机动车所有人。
警方提醒 此案件中对负有车辆日常管理责任的车队队长即车主采取刑事措施,这是西安市首例,通过对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和责任倒追,目的是倒逼运输企业等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通过这起事故,警示和提醒各相关单位一定要从源头、从各个环节加强落实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于在日常管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不严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管理责任。
来源:西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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