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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鄠邑区东至东城路,西至涝滨路,南至吕公路,北至古城路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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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09: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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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鄠规〔2017〕002—区政府002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西安市鄠邑区2017年秋冬季铁腕治霾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现就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区域。我区建成区(东至东城路,西至涝滨路,南至吕公路,北至古城路)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建成区外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管办)设在区供销联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供销联社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烟花爆竹由区供销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区供销联社所属的祥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四、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申领由区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并与区烟管办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安全责任书》。经营户必须将一证一书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燃放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村(社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六、区烟管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全区建成区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和储存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生产、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八、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九、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灯等安全、环保替代产品,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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