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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8]120号
第五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1、凡在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应当主动向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得在党政机关、繁华商业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重点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深入现场处理问题,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民政部门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甄别、救助还乡工作;卫生急救部门负责将流浪费乞讨人员中伤病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西政办字[2007]8号文件明确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3、各级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时,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至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病人,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车辆乞讨或者强行乞讨,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容留、教唆少年儿童围堵路人、车辆强行乞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5对各级城管、公安、市民群众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接收、救助,并在核实姓名、住址、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6建立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劝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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