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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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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沣西新城开发建设进程,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沣西新城规划范围内秦都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沣西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沣西新城秦都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沣西新城秦都辖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人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具体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是被征收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
各级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五条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拆卸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按补偿价款予以扣除。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推荐,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定后向被征收人张榜公示。
第七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填充,砖基,瓦屋面;
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填充,瓦屋面;
(四)简易楼板房: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得低于2.2米,门窗不齐全,无粉刷;
(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
第八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按照点状拆迁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宅基地一、二、三层补偿
砖混结构一级房屋550元/㎡,二级500元/㎡,三级45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450元/㎡,二级40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二级300元/㎡;
(四)简易楼板房200元/㎡;
(五)简易房150元/㎡。
第十一条 宅基地内已建四层及四层以上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毛墙毛地且无门窗或门窗不齐全:200元/㎡。
2、毛墙毛地且门窗齐全:220元/㎡。
3、门窗齐全且已粉刷的:240元/㎡。
4、彩钢房一律按照70元/㎡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公告之日后,四层以上(含四层)抢建房屋及装修不予补偿,并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0元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含拆除费用),拆迁时从涉及户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四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合法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其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时除按照相应的房屋等级予以补偿外,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未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征迁时,其补偿价格按照相应的房屋等级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宅基地内的家办企业、商店、旅社、浴池、卫生室等改变房屋住宅用途的用房,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为了增强补偿评估的可操作性,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中档和普通三等。
1、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玻璃透光天棚;
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2、二等(中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地面。500×500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3、三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地面。500×500以下的半瓷砖、无抛光全瓷砖、水磨石等地面;
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106涂料墙面、油漆墙裙;
天棚。阴角装木或石膏压条,106涂料顶棚面;
门窗。铝合金门窗、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七条 各装饰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等(高档装饰)220元/㎡;
二等(中档装饰)160元/㎡;
三等(普通装饰)100元/㎡;
以上仅限3层以内(含3层)房屋。
第十八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
第十九条 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有线电视:150元/台(迁移费);
2、土暖气:每套补助800元(含暖气片);
3、门楼:简易结构门楼每个2000元,砖木结构门楼每个3000元,砖混结构门楼每个5000元;
4、围墙:120砖墙每延米300元,240砖墙每延米400元;土围墙每延米200元;
5、铁栅栏围墙:每延米240元;
6、隔断:每平方米80元;
7、简易厕所:每座200元;
8、简易棚:60元/平方米,钢架彩钢棚80元/平方米;
9、砌瓷灶台400元/个,未贴瓷灶台300元/个;
10、楼梯护栏:水泥护栏50元/延米,不锈钢护栏120元/延米,木艺护栏、铁艺护栏150元/延米;钢管护栏50元/延米;
11、外墙贴瓷:40元/平方米;
12、水磨石:有铜条分割70元/平方米,无铜条分割50元/平方米;
13、水刷石:30元/平方米;
14、太阳能:180元/套(拆移费);
15、空调:180元/套(拆移费);
16、电话:150元/套(拆移费);
17、防护网:35元/平方米;
18、大理石洗脸池:150元/个;
19、瓷洗脸池:80元/个;
20、水泥池:100元/个;
21、水泥排水渠:20元/米;
22、琉璃瓦:50元/平方米;
23、大铁门:1.8米宽以上1000元/幅,1.8米宽以下800元/幅;
24、大木门:600元/幅;
25、卷闸门:600元/个;
26、电动卷闸门:1000元/个;
27、防盗门:300元/套;
28、水泥地面:30元/平方米;
29、砖铺地面:20元/平方米;
30、上下水(含水管、水罐):500元/套;
31、水井:2000元/个(含水泵);
32、铁护栏网:20元/延米;
33、贴瓷炕:300元/个;
34、地下室:350元/平方米(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35、化粪池:500元/个;
36、架空层:石棉瓦屋顶或其他材料60元/平方米,瓦屋顶120元/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房屋的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过渡费。搬家费为3000元,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限根据各个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确定。超过过渡期的过渡费为每人每月300元。祖院遗落、单职工、现役军人和其他政策性安置的无过渡费。
第二十三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 安 置
第二十四条 沣西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除享受房屋原有补偿价款外,按照符合安置条件人口每人再增加1万元。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按照人均67㎡的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八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农业户籍人口,参加村上分配且尽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第二十九条 特殊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
(1)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子女年龄未满22周岁且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镇(办)证明,可增加一个人的安置面积;
(2)农村户口双女结扎持有效证件及村、镇(办)证明,可增加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
(3)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无过渡费);
(4)单职工家庭(一头沉)可按村民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一半。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外地(村)投亲靠友挂户口的;
2、征收公告发布时已亡故的;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的,可按安置价选择一套安置房。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楼的安置房屋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户选择安置用房,每户超出安置面积10㎡以上的(不含10㎡),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安置房屋的大修基金、契税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选择顺序依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移交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安置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腾空房屋后,由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第四章 补贴及补助
第三十六条 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二层以内的建筑面积为有效有形面积,不分级别每平方米补贴500元;三层不分级别每平方米补贴400元。不足部分为有效无形面积,一、二层每平方米补贴900元,三层每平方米补贴800元。
第三十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每个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助(祖遗院落、单职工等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不享受本条款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入户丈量、清点、签订拆迁协议并交付房屋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户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处置补助费2000元。
第五章 奖励
第三十九条
第一奖励期(7天):为宣传结束后的第一天至第七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发放奖励费15000元;
第二奖励期(15天):为宣传结束后的第八天至第二十二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发放奖励费6000元;
第三奖励期(15天):为宣传结束后的第二十三天至第三十七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发放奖励费3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征地拆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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