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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教育局临聘人员张某,借管理学生助学贷款账户之便,挪用八百多万助学贷款,前往西安、澳门等地赌博,还购买了房产。近日,户县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责令张某退赔挪用的资金。 挪用学生贷款800万元又赌博又买房 张某是西安市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临聘人员,在获得信任后,中心主任将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的工作交给他具体负责。手里有了权力,张某的欲望开始膨胀了,他想到了给自己挣钱的“好”办法。 2012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底,张某利用管理助学贷款账户之便,多次将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上的7471400元资金转至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中,并将挪用的资金在西安、澳门等地多次进行赌博。张某将参赌羸来的部分资金,转入妻子宋某的银行卡,用于购买房产。 在2011年至2012年间,部分学生偿还贷款共计656043.53元,经过张某的操作,这些贷款全部到了张某的个人银行卡上。张某将其中的10800元用于归还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户县学校学生用品服务中心的欠款,剩余645243.53元用于个人赌博和开支。 追回赃款150万元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张某的事情败露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及其家人处追回赃款人民币822835元、港币6790元,在西安赌场追回赃款人民币700000元,己发还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悉,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主任、副主任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系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聘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之便,挪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总计8116643.53元,数额巨大,虽有立功表现,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未追回的赃款6587018.53元,责令张某予以退赔。 ●延伸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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