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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14 07:26:35 来源:华商报 作者:宁军
人在户县,银行卡却在异地被盗刷。认为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姚先生起诉银行要求赔偿。近日,西安中院二审判决,姚先生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储户
两分钟收两条短信 4万多元存款仅剩6.94元
姚先生是户县人,平时在户县工作、生活。2014年4月25日,他在户县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现金。同年7月3日下午5时许,他收到了客服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13410元,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一分钟后他又收到另一条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3万元。此时,他的银行存款活期余额仅剩余6.94元。
收到短信后,他迅速联系该发卡行进行查询要求办理挂失业务,银行客服为他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并建议报警。他报警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正在侦破中。
>>一审
技术漏洞造成储户损失 银行应担全责
事发后,姚先生找过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失,但银行只是表示同情,称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但并不愿意承担责任。协商未果之下,他将银行起诉到户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43410元。
庭审中,姚先生认为,作为银行储户,持有其银行卡,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他的银行卡被盗用,银行应当负赔偿责任。
被告银行不同意原告诉请,称两笔交易是通过POS柜员交易渠道完成的,均为正常交易,没有密码或密码不符是无法完成交易的,而银行卡密码由储户保存,密码和银行卡相符时发卡行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已为原告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履行了安全义务,银行卡是否被盗用无公安机关及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
户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及银行卡业务后,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被告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被告无证据证明2014年7月3日原告持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进行POS消费,而原告所持的银行卡未丢失,未给予他人,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43410元,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称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
卡信息及密码泄露责任不明 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并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办理银行卡业务后,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及时存、取款项及信息保密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在姚先生银行卡中43410元在异地POS机上被分两笔消费的事件中,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现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的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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