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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某和乙某系同事关系,2003年3月8日,甲某在外办理公司事务时因故不能回公司,于是通过电话请同事乙某将自己停放在公司大门旁自行车棚的一辆新购的“力帆”牌摩托车搬到门卫室存放,乙某下班时将甲某托付之事忘得一干二净。当天晚上,摩托车被盗,后双方寻找多日亦无下落。双方对摩托车的丢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江表示,本案是一个涉及委托合同的典型案例。
《合同法》第406条有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已有效成立。在合同中,甲某与乙某并没有关于报酬事项的约定,所以,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乙某在接受委托后,因重大过失没有完成委托人甲某所托付的事项,致使甲某的摩托车被盗,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甲某有权要求乙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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