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吉卫华)实施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噪声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10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环境噪声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的噪声超过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噪声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 广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应减少噪声污染 《意见稿》指出,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同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群众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施工最高罚十万 《意见稿》明确,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禁止施工单位在高考、中考前十五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施工单位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五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即日起至7月10日,您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 xafzbfgc@163.com;或发送传真至86788348;还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