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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陈某、方某等三人在户县涝峪景区管理局桦树坪租赁场地用于开设赌场从中抽佣金获利,涉及赌资140余万元。户县法院5月6日对郑某等三人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赌资140余万元,予以没收。
2013年12月初以来,户县境内出现了一个赌博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崂峪景区管理局辖区的西河村开始到赌场5公里的山路上布置了5个哨位,每个哨位都持有对讲机。据了解,该赌场为郑某、陈某和方某三人合伙开设,该团伙自12月初以来,一直在崂峪内活动。郑某提供赌博所需物品、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安排工作人员放风和抽取佣金,郑某,陈某和方某三人各自安排人联系参赌人员,用麻将牌里面的1筒至8筒进行“推筒子”赌博,赌注最低每注100元,不设上限。12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进行周密部署,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10人,缴获赌资140余万元,除三名被告人外,其余参赌人员公安机关根据情况给予了行政处罚。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考虑到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陈某、方某系从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三人以上徒刑,缴获赌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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