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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贴学法律:集体下手叫嫖宿,树上偷窥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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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5: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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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上偷窥叫强奸


  众多公职人员集体强奸幼女被定性为“嫖”,怎样算强奸呢?请大家再看下面新闻:

  男子爬上树偷窥女邻居 被判强奸罪

  此案发生在成都新都区,嫌疑人在树上蹲4个多小时因闪电被发现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爬树窥探 闪电“赶”他回家

  43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

  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终止犯罪 法院对他判一缓一

  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新都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实。鉴于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公诉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李某也当庭供认,自己一直暗恋刘某,最终上演了这出闹剧行为和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李某虽然承认他有强奸刘某的意图,但并未实施强奸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刑是否妥当?获悉此案判决结果后,一些市民对此感到疑虑。

  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中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中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华西都市报

  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国特色的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1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看贴学法律:集体下手叫嫖宿,树上偷窥叫强奸

背景资料:

刘昌松:习水检察院把强奸变嫖幼是放纵


  
  在此次贵州“嫖幼案”中,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4月6日《新京报》)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据报道,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将11名女学生带往袁某某家中,再由袁某某联系嫖客。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1人,多人为公职人员。

  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从陈检察长的说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是,有必要追问的是,他们奸淫幼女的情节算不算恶劣(当地政法委书记说“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再者,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整整10个月间,有没有人奸淫多名幼女?还有,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倘若这些情节属实,则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纵犯罪之嫌了。

  况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试举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谓的“嫖资”),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此外,当地之所以将强奸罪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可能与一些司法人员的潜在观念有关: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这样就可以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某利用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至少可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该两罪的法定刑一样,都有死刑)。而检察机关却说,“很难认定袁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因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而刘某和袁某年仅14岁和15岁,未达到强迫卖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龄。刑法理论认为,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单独犯罪(理论上间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不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而以引诱、容留卖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诉,也是为了达到不由中级法院审理和最终没有死刑的刑事责任的结果,从而达到降低该案社会影响的目的。

  □刘昌松(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15: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水政府竟还污蔑说那些幼女是自愿的卖淫而不是无奈的遭强奸


习水这个地方除了那种大曲酒以外,最出名的估计就是这次公职人员性侵犯幼女的事件了。之所以我用“性侵犯”而不用新闻上与当地检察机关所用的“嫖宿幼女”的字样,是因为这个事件已经滑稽到了可笑的程度。虽然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按照“嫖宿幼女”进行起诉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看到新闻报道里明确说明很多女孩子都不是自愿、嫌疑人有强迫行为等情节的文字时,还是有一种黑色幽默的感觉。

尤其是当地政法委书记的说法,更是让人啼笑皆非。这位书记是这么说的:“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此案反映出当社会管理、干部教育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内部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

丧尽天良大抵是没有说错的,但法制宣传与法制观念的培养上看,习水方面的官员们还是很够格的。比如说学过刑法的都知道,嫖宿幼女起刑的年份是5年,强奸的起刑是3年,看上去前者的罪名重,似乎也是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但嫖宿幼女最高也不过15年,是没有死罪的。“丧尽天良”的定语我们都可以认可,但到底是谁、或者是什么样的群体在丧尽天良,看来大家所理解的范围并不相同。就我来说,看过具体报道而发现最后弄了这么个罪名来起诉的人,未必没有在这个范围内。如此良好的运用法律条文,真是天良让狗吃了去。

如果我说说到底什么是法律所规定的“嫖宿幼女”,估计会有更多的人出离愤怒。那是说当事的女孩子是自愿出卖自己的,只是因为没有到岁数,所以有此规定。“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所以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加区别地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1997年《刑法》修订的专家意见)”就是说这么一个罪名不但开脱了侵害人,还把受害人给描绘成了有一定自愿情节的卖淫者。

我曾经在专栏里说过,在很多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是对百姓严刑峻法、对官员宽仁厚德,这次又一次得到了印证。在这样一个轰动全国的案子里,当地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的真相而公然玩弄法律游戏,以重罪轻诉的方式偷梁换柱。而所谓的普法教育竟然应用到了这件事上,其是可忍孰不可忍之处,又岂是一个“丧尽天良”所能发泄的?

而最重要的是,即使在面对法律意识与水平日益觉醒的公众时,有些人依然可以义正词严、说谎不打草稿的告诉大家,这是一场严肃的正剧而不是一次玩法的闹剧,几乎让人感觉到这么说话的人有视所有东西为无物的豪情。而这,才是能够出现丧尽天良官员之土壤。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15: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晒晒这些贵州政府官员丑陋嫖客的身份


在以习酒闻名的贵州省习水县,这半年来有关“老师强迫学生卖淫”的说法被传得沸沸扬扬。中国青年报记者获悉传闻中的这起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在赶赴当地采访后得知,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并非由教师组织或强迫学生卖淫,但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

经警方调查,2007年10月,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全部归刘某、袁某所有。

长期以来,以为为官清廉,能奉公无私,更是能洁身自好。从职场混浊,到钱财公物,没有贪心和利欲熏心,何处还能体现到官员的违法乱纪?如果不是社会传送的说法,闹得沸沸扬扬,还真不以为教师和司法干部们有如此一爱好。如此一来,可以断定,公开设置和开办的发廊卖淫点,不无有了这些人的触角,因为他们有直接的爱好和无处渲泄的地方。在能满足中得到私欲,何而不能开设一间自己的卖淫点?这就成了官商相互勾结的现象和实质。

晒晒这些嫖客的身份,我们还真惊诧其中,本来想像着教师是为人师表,能教育着我们的孩子出人投地、司法干部公正不阿,公私分明,还有人大代表为人民,哪会想到他们竟然能如法炮制,做了披着羊皮的狼。

是社会太黑,还是私心太重,还是利欲熏心?如果不是中共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崔亚东作出批示的结果。10月月底,拿到“尚方宝剑”的遵义市公安局专案组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我们受到伤害的孩子们何日能盼到“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的日子的出头?

晒晒这些嫖客的身份,正如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听取了习水县相关部门对案情的汇报后指出,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一样,如何能惩治这些丧失天良的禽兽,我们拭目以待!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幼事件9日凌晨结束庭审,案件择日宣判。调查发现,当地不管是出租车司机,或是小吃店老板都表示这里半年前发生过一起“老师组织学生卖淫案”,“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被放出来了”。问起受害女生是谁?他们说,各所中学都有,但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来。

《中国青年报》报道,习水县党政机关一位正科级干部透露,组织上从来没有传达过,他也是听说的。如此现象似乎让人深深感到,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看到大象的一条腿,根本不知道大象到底长得什么样”。

据当地一位生意人透露,他认识的一个包工头经常玩“学生妹”,这位包工头也承认自己之所以喜欢玩“学生妹”,是因为年纪小,“比较干净”。有外地客人来,他也用“学生妹”招待。他说,自从出了这个案件后,现在比较难找人了,但他答应帮忙找学生妹。当晚,该名包工头领着数人一同上歌厅唱歌,歌厅的老板透露说,他手上有“学生妹”,但要提前预约,最好是周六、周日来,她们没上课,比较容易出来。

备受瞩目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此案不公开审理,且对涉案者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民众争议很大。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庭审历时10多个小时,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全部结束,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媒体暗访的第6天,开始和当地官员正面接触。当县政法书记袁云勤得知媒体已经“潜伏”一周时说:“你这是对我们不信任嘛!”

在没有师生涉案的习水县一中,几个女教师说,只是从社会上听说过有其他学校的老师被抓,但教育局从来没有传达过。而该校的女生却根本不知道本县有一些学生被骗出去卖淫的事。

事实上,当地官方已经注意到网络上和民间的种种不实传言。县检察院任检察长告诉表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时候,曾考虑召开新闻发布会,但因故取消。县法院余德平院长表示,此案一审判决后将向社会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15: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躲树上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合理吗?
调查:你认为偷窥女邻居者被判强奸罪是否合情理?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爬树窥探闪电“赶”他回家

  43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终止犯罪法院对他判一缓一

  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新都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实。鉴于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公诉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李某也当庭供认,自己一直暗恋刘某,最终上演了这出闹剧行为和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李某虽然承认他有强奸刘某的意图,但并未实施强奸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刑是否妥当?获悉此案判决结果后,一些市民对此感到疑虑。

  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终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新都法检 记者王仁刚)
发表于 2009-4-15 16: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这片热土的特色
发表于 2009-4-15 17: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09-4-15 17: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09-4-16 18: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才知道,什么叫做禽兽不如,什么叫做丧尽天良!
发表于 2009-4-17 14: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朝这片神奇的土地上。。。。。。。。
发表于 2009-4-17 14: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朝这片神奇的土地上。。。。。。。。
发表于 2009-9-7 08: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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