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户县某单位公职人员。2012年11月,朋友宋某找到他,称有个能赚钱的大项目,希望他为自己在某银行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40000元提供担保,以后一起赚钱。碍于情面和利益的驱使,刘某没有仔细了解该项目就轻率地在保证承诺书上签了字,承诺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宋某在清偿银行两季度贷款利率后就玩起了失踪,贷款到期后,银行在找不到贷款人的情况下,将担保人刘某诉至法院。
了解案情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刘某对担保一事认可,但称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仔细调查贷款人的清偿能力,贷款过程有瑕疵,且自己也借给宋某十余万元,是最大的受害者,根本无力偿还贷款。对此,法官向刘某详细讲解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调解与判决的不同影响。经过数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分期清偿银行贷款。
办案法官说,近年来,公职人员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现象越来越多,部分因贷款人无力清偿债务,致使公职人员坐上被告席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职人员担保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担保风险评估不足;另一方面,少数公职人员为赚取劳务费等蝇头小利,甘愿自担风险。他提醒公职人员,提供担保前应详细了解贷款人的清偿能力,谨慎担保。(记者宁军 通讯员李熹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