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流经户县、兴平一段,共长11.5公里。南岸为户县渭丰公社,北岸是兴平县阜寨和田阜公社。1974年,兴平的阜寨、田阜两个公社在河南约有11,500亩滩地,和户县渭丰公社的滩地参差一起。长期以来,由于河道变迁,一些地段界畔不清。两岸群众为此常发生纠纷。按当时省农办渭河治理规划,这段河床虽南移,但河南还有阜寨、田阜两个公社的滩地2,950亩(其中阜寨公社700亩,田阜公社2,250亩),历史遗留的地界纠纷仍然悬而未决。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1974年4月19日,咸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召开了兴平、户县两县和有关公社领导同志会议。会议在地区革委会副主任张维岳、杭尚增的参加下,议定了六条意见,并以咸地革发(74)60号文件下达。这六条意见是:
(一)双方为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地界纠纷,发扬团结治水精神,同意在1974年2月双方议定南整治线从塔耳渡距侯村断面线西1,800米处起,到涝河入渭河汇流口西岸止,长约5公里,平均南移200米的基础上,西起测石标记户(23)东北方向(即周、户交界处)405米处,东至测石标记户(3)东北方390米处,长约10公里,平均再南移100米。这样,兴平县阜寨、田阜公社原在渭河南的河滩地绝大部分已调整到河北,南整治线以南所有河滩地都归户县。今后,以河水为界,阜寨、田阜两个公社的群众不再过河种地,北岸河堤由兴平负责修建管理,南岸河堤由户县负责修建管理。
(二)因新整治线南移,河南所剩滩地不多,双方议定1974年3月23日座谈会所协商的南整治线以南,兴平原耕种的滩地再种两年的规定应予取消。但鉴于当年夏季的农作物即将成熟,南整治线以南原属兴平的滩地,由兴平有关大队收获。无争议的土地,兴平社员要求种秋粮的允许再种一料。秋作物收获后,土地交由户县耕种。在施工过程中,户县修筑南堤工程时,在修筑运输道路,堆放材料,搭设工棚等占用的土地,应本着节约用地精神,尽量减少青苗损失,损坏夏收作物的青苗,应该折价补偿,对损失秋作物的青苗不予补偿。
(三)整治线南移后,兴平县阜寨、田阜两个公社在南整治线以南的房屋和树木,在今冬明春应该搬迁,并付给搬迁费。
(四)河床属国家所有,原则上不准耕种。
(五)渡口从习惯。南堤渡口的道路,户县方面应给予方便。
(六)治渭工程是一个整体,必须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互相配合。在施工中,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整治线,不得超越,双方都不得修筑损坏一方的挑流工程。
按照以上意见处理后,既解决了地界纠纷,加强了团结,又有利于河堤的维修、养护和防洪抢险,为滩地改造,发展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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