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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公司服务差,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然而在物业交接时,前期物业公司拒绝撤离小区。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3日上午,此案在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2003年,西安心晴雅苑小区开发建设完成后,开发商确定由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心晴雅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期间,因服务质量等原因引起该小区业主强烈不满。业主们得知,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临近到期时,2011年8月,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招标的方式公开选聘了一家新物业公司,并在2012年3月31日与选聘的这家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定于2012年4月1日开始提供物业服务。然而,就在交接过程中,前期的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等事宜,新的物业公司无法入驻小区办公,而前期物业公司称该小区对其有未偿清的债务,所以不能搬离小区。
2012年4月17日与同年5月2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以及碑林区房改办分别主持召开两次多方协调会,但始终达不成共识,致使原告不得不为新招聘的辛迪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昨日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将小区内物业办公用房转让给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商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要求返还业主预交电费3.7万余元和4万余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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