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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对百度公司诉360公司抄袭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百度一审败诉。
2013年1月24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360搜索网站正式上线。百度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360搜索网站,抄袭了百度站长平台所原创的文档内容和格式,遂将360诉至法院称其涉嫌抄袭,并索赔50万元。该案经北京西城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百度诉称,百度站长平台于2011年9月16日在百度网站正式上线,其中百度站长平台帮助文档、百度sitemap工具帮助文档是公司创作的,旨在帮助广大第三方网站经营者创建和提交sitemap数据给百度站长平台的参考信息,具有独创性,原告依法对上述两个文档作品享有著作权。
百度认为,360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抄袭其创作的文档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由于原被告双方存在同业竞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360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对相关网络内容本身并无任何创造性贡献,系试图通过诉讼树立其对相关内容具有原创能力的假象。“百度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误导舆论,打击竞争对手,其做法是中国互联网行业低水平竞争手段的典型表现。”360代理律师表示。
经法院审理认为,百度的站长工具帮助文档内容均不是百度公司创作的,也不具有独创性,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百度质控360抄袭侵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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