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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出了问题,要向哪个部门投诉?是工商、质监还是药监?以前,这几个部门都有部分管理职责。今后“多头管理”的现状将改变,推诿扯皮的现象也会消失,吃的、喝的、药品的安全问题都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近日从西安市编办了解到,市政府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出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市民可向食品药监部门投诉就行。 市级工商质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划入药监部门 此次改革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相关人员 随编制划转 职能划分后,相关人员也会按“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划转,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科)将撤销,相关人员划转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的相关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科),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相关行政编制和高新、经开分局各相关行政编制及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各相关行政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建设。 药监部门直接查处 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改革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协调跨区域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统一协调、指导处理区域内突发应急事件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等。 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也将得到整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将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的快速检测设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经费划转市农业委员会。 沣东新城设立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同时,明确了开发区食品监管机构及责任。在沣东新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食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仍由行政区负责,开发区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和协助行政区做好食品监管工作。市级各开发区应明确1名管委会领导为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明确管委会1名中层领导为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区县农业部门承担牲畜屠宰管理 区县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也将进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分局、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经贸部门承担的牲畜屠宰管理职能划转到区县农业部门。未设置农业部门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牲畜屠宰监管职责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区县农业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增加监管力量。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度。 户县等四县工商质监部门 从垂直管理变为政府分级管理 从市编办获悉,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单位整建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各县政府管理。 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单位整建制调整为各县政府管理,调整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县政府管理为主。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单位划转的人员为2013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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