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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高考制度改革:户籍在陕不满3年也可就地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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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0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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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日报   (记者 张杨)昨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正式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新细则将于2016年起施行,届时考生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不再是必要条件。
  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不再是必要条件
  根据细则,自2016年起,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报考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但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常住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
  通过资格审查公示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随迁子女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考生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及常住户籍在我省不满3年的考生,在其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经批准同意借读的,应在其学籍注册学校及借读学校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同等学力报名父母一人常住户籍须为西安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在就读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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