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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司法审判体制应进行“外科手术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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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0: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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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司法审判体制应进行“外科手术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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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家梁剑兵 只看楼主 日期:2012-05-25 09:31:00

楼主




  对现行司法审判体制应进行“外科手术式改革”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摘要:我们必须放弃原有的“任由司法官僚自己改革自己”的改革进路,转向对现行的“金字塔式审判体制”进行“外科手术式改革”的进路。我们要认真学习世界各国的现代司法文明制度,推倒“金字塔审判体制”,实行“扁平化审判体制”,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唯一正确道路!具体的改革措施有三:废除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以随机抽选的平民陪审团对法官直接发出裁判建议制度取代之;废除法院院长庭长签批司法文书制度,以承办法官在采纳陪审团建议的基础上实行法官独立裁判制度取代之;废除延期宣判制度,以“执行陪审团决议不过夜”的当庭裁判制度取代之。

  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民主化 金字塔式审判体制 扁平化 陪审团

  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也不是一个新问题。自从1979年全国人大一次通过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并开始实施之后,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叶开始直到今天,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就一直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场域中成为一个跨世纪话题。

  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看以往将近30年的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的历史过程,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客观事实:出于反思文革动乱、纠正文革期间国家机构和官僚体系遭受严重破坏的考虑,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从一开初就建立在了“拨乱反正”、否定从1949年到1979年期间的“走群众路线”的战争年代的司法审判体制,转向建设官僚制司法体制的方向。最终,形成了当下的“司法行政化”的官僚制司法体制。

  最早的时候,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问题的表述方式,叫“审判方式改革”。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实体轻程序”、“开庭审判走过场”、“先审后判”以及“三长联合办案”等问题的出现,在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开始出现要求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呼声。

  首先是法官们出于对“重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办案”等传统审判方式感到负担沉重,因此要求减轻工作负担,减少直接与当事人和证人在法院外接触的工作量,强调由当事人直接到法院举证,以便加强法官对证据审查的权威性地位。与此相呼应,法学理论界开始出现“以法律事实取代客观事实”的观点,并得到法官们的支持。与此同时,法学界开始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官职业化。

  1987年开始的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一开始就采用了大题量、标准化试卷的全新考试方式,为司法职业化提供了一个最早的准入机制,并对随后的司法职业化进程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一些法学家的建议下。法官们开始丢掉带有暴力意蕴的大盖帽、武装带和手枪等“专政工具”,穿上了法袍、拿起了法槌,在平民面前摆出一副“司法贵族”的模样,拉开了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法官们和法学家们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出于一种“只有拉开距离才能产生神秘并导致平民对司法权威的敬畏”的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考虑,但是,法官们和法学家们却忽略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在司法活动神秘化和权威的强化的同时,也强化并加大了社会公众和舆论对这种司法活动神秘化的猜疑与不信任!

  因此,目前中国司法体制中的两种痼疾,从一开始的时候就在建设司法体制、走向司法体制官僚化、职业化与神秘化的历史进程中隐伏着、潜藏着,直到今天,终于形成了病入膏肓、尾大不掉之势!

  我这里所说的司法体制的两种痼疾,一个是随着建设官僚化的司法体制而产生于司法系统内部的痼疾,那就是所谓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另外一个是随着司法神秘化、司法审判制度“黑箱化”而导致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与不信任——即“司法信用破产”问题——也正是因为“脱离群众”并实行自我封闭的司法审判体制,法院在与公众拉开距离的同时也丧失了宝贵的和必须的、来自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任!

  信不信由你,在社会心理学的层面上看,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目前中国的法院,已经越来越变得像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巴斯底狱”了——法院的大楼,重重门禁、戒备森严;在这之外,是天天可见、随处可见的上访民众、高喊抗议司法不公的百姓、还有门外百姓与法院法警的肢体冲突、记者采访的重重困难……以及冲进法院用冲锋枪扫射法官的当事人、泼向法官的硫酸与寄给法院的邮包炸弹等等……

  司法官僚体制正在面临空前严峻的考验——既有来自体制改革方面的政治压力的考验,也有来自社会各界的猜疑与不信任的考验,还有来自自身内部官僚制度的种种积弊所激发的法官阶层内部的不满所导致的考验——甚至还有子弹、炸弹和硫酸的“考验”。

  官僚化的司法体制在法院内部造就了一种“金字塔型”的审判权力运行体制。法官审而不判,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们判而不审。司法审判权表面上属于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实际上属于法院内部的院长和庭长等中上层官员——这不但加剧了法院内部的腐败,也形成了法官阶层本身的贫富分化——底层法官、一线法官只靠死工资生存,中高层官员秘密受贿腐败,过着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

  这种“金字塔型”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严重的导致了司法活动的低效率——刑事审判中的超期羁押,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的久拖不决,法官超审限等等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大面积的和司空见怪的法官违法现象——毫不夸张的说,在中国的任何一个职业法官身上都存在超审限、拖延办案等等的违法乱纪问题——这种问题的病根,就是这种“金字塔式”的司法官僚体制。而这种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几乎所有的当事人为无法获得高效率的、快速及时的司法裁断而对法院审判怨声载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依靠法院或者司法系统内部组织化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今天是一直存在的,但是都是收效甚微的——我们可以看见,司法改革每五年就推出一个纲要,法院改革几乎是年年搞、月月搞,但是司法审判机关的办案质量越来越差、涉诉信访越来越多,法院的威信和权威性越来越低……

  这也许是最初那些致力于建设司法官吏体制的法官们与法学家们始料不及的——为何播下的是龙钟收获的却是跳蚤???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首次提出要“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在接受《瞭望》采访时表示:“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化和司法大众化命题的提出,显然是冲着司法官僚化与司法行政化的。一石激起千层浪,最高法院的改革纲要和沈德咏先生的讲话激起了法官阶层和法学界的强烈反响和批评——这是因为这一纲要和讲话既“动了法官们的奶酪”,也冲击了法学界保守势力一统天下的格局,于是,各种保守势力和守旧势力纷纷登场,法官阶层和法学家们联合起来,对司法民主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司法改革方向大肆抨击、不遗余力!

  也许法官们和法学家中的某些人依然幻想着在司法体制内部进行由官僚和权力持有者们可以操控和掌握的内部的、表面化的、隔靴搔痒式的改革,以便在司法职业化的口号下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化”的官僚体制,但是,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文明史告诉我们,这完全是行不通的!

  放眼世界,当今任何国家(包括经济不发达国家),都没有我们这种“独具中国国情特色”的“金字塔型审判权体系”。在外国的法院中,向来不存在审委会讨论表决案件的现象,也向来不存在法官要向自己的上司汇报案件请求上司做出指示的怪现状,更没有所谓的“延期宣判以方便幕后受贿的肮脏交易”的腐败市场。

  考察一下各国的司法审判权运行体制,尤其是先进国家的司法体系,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全是“扁平化”的——在世界各国的法院中,甚至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中,从来就没有审委会的“判而不审”陋规,也没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审批法官起草的法律文件的“长官意志”,更没有“请示上级法院”这种稀奇古怪的中国官场陋习——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扁平化”的。另外,为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公开审理,记者与百姓可以毫无限制的进入法庭旁听审判、当庭宣判以防止幕后交易、实行陪审团审判以便减少当事人对职业法官的不信任、转移政治风险,这又导致了职业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扁平化”。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为今之计,我们必须痛定思痛,切实的分析和了解司法行政化、司法神秘化、司法审判黑箱化等等问题给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机构、法官以及司法制度造成的严重危害。我们必须坚持以司法民主化促进司法职业化,以司法大众化促进法官独立不受任何长官上司干扰和干预,以当庭宣判制度消除司法腐败的幕后操作时间机会,以陪审团参审制度逐渐取代审委会讨论表决案件、院长庭长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制度等等。

  医不自治,依靠积弊深重的司法官僚自己进行自我改革的任何建议和观点都是无济于事的。我们必须放弃原有的“任由司法官僚自己改革自己”的改革进路,转向对现行的“金字塔式审判体制”进行“外科手术式改革”的进路,认真学习世界各国的现代司法文明制度,推倒“金字塔审判体制”,实行“扁平化审判体制”,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唯一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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