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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出新规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持居住证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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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3: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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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拟出新规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持居住证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记者昨日(3月22日)从省法制办获悉,陕西拟制定新规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即日起至4月9日,《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流动人口管理

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以及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人员,可以不申领。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印制。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和3年。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享受计生就业等服务

        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

      持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除享有以上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意见

4月9日之前可反馈

        4月9日之前,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查看《送审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反馈,可发送电子邮件至yijian22@126.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9,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为710006。(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陕流动人口免费办居住证  持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可享有7项服务
流动人口,持有1年期居住证可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可参加社保;持3年期居住证可申领驾照、可办理机动车注册……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我省流动人口589.44万人,约占到全省常住人口15.79%,这个数字相当庞大。如何确保这部分人群与常住人口一样,逐步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昨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到达居住地3日内应申请居住登记
陕西省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计划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三类人群除外。
居住证由陕西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有效期分为1年和3年。首次申领者,发给1年期居住证;已申领过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可申领3年期居住证。持证者居住地址变更的,需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遗失或损坏居住证的,应及时申请补领、换领。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变更登记,都是免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未及时***或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报备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持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可享有7项服务
从制度建设上确保流动人口享受应有的权利,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其与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其中,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享有7项服务,包括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按照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而持有效期为3年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以上其中服务,还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非法买卖流动人口信息将追究法律责任
在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工作中,应遵循信息保密条款。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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