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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5
内容来源:
3 月14 日,记者在全区道路交通违法“清库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自3 月15 日起,广西交警总队在全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交通违法“清库行动”。行动期间,对于无法确定驾驶人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理的,可不计分。
通气会上,广西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总队长韦宁贤介绍说,目前全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中有610余万条违法记录,为减少原资源库冗余数据对系统接入的影响,提高违法处理的时效性,遏制交通违法行动,广西交警总队决定于3月15日至4月1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清库行动”。
“清库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15日至3月17日为摸底调查阶段,各地要对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内的本地违法数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按照《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对于监控设备查处的违法记录未及时告知的,一律清理出库。
3月15日至3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清库行动”作为一项便民、惠民工程,各地要在本地报刊、电视、网络、电台等媒体上广泛发布“清库行动”的有关工作部署和措施,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全面了解此次行动的有关政策,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此次行动,为“清库行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月20日至4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一是结合调查摸底阶段工作,各地要通过手机短信、报刊、邮寄、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对本地交通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告知提示力度,提醒其主动接受处理。二是在“清库行动”期间前来处理违法行为的,对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录无法确定驾驶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理的,可以不记分;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对于违法事实清楚,其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按照从轻处理原则,对可以并处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的,在清库行动期间一律不并处;违法行为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前往处理的,只需出示委托书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违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后,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其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三是各地要会同交通运管、安监、教育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校车交通违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并采取抄告、下发法律意见书等措施,对有违法记录未处理的企业和车辆限期督促整改。四是“清库行动”后各地要严格加强路检路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屡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车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扣留驾驶证,对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周期记满12分情形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同时,各地要将本地违法未处理记录在本地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营造社会舆论压力。
据了解,此次行动期间,各地将安排充足的警力,开辟多个窗口及时受理、办理业务,并在服务大厅中设立群众办事休息区,配备相应的便民设施,确保“清库行动”在文明规范、及时高效的氛围中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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