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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城镇居民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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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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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城镇居民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户县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城镇居民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办公室):029-84822345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全县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每人每月发放106元补助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我县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合法有效性:
  (一)、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在规定年限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效;
  (二)、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在规定年限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效;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在规定年限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效;
  (四)、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或丧偶的,且离异或丧偶后一直未再婚未再生育的,离异或丧偶前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享受补助金:
  (一)、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在规定年限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发生生育行为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
  (二)、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或丧偶,再婚后发生再生育行为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
 
 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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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6: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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