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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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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7: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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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政发〔2011〕84号
                               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1年8月25日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如所在户籍地无社区,居民可直接到所属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等级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居民信息,报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审汇总后,统一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参保费用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纳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及以下档次的,补贴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40元;缴费4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各承担25%。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第九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 ,也可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入西安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至户籍迁入区县;参保人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西安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至户籍迁入区县,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第十二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由西安市其他区县迁入我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至我县;参保人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由西安市其他区县迁入我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至我县,并由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第十三条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不参保或中断缴费。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返乡后按规定参保或续保,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市财政承担25元,县财政承担40元。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第十九条 居民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3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5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1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截止2011年6月30日,户籍关系从外地市迁入本县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
  (二)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截止2011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享受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年审,不参加资格年审者,停发养老金,待补办年审手续后补发。
  第二十三条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社会优抚政策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参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低保待遇同时享受。
  (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三)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四)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按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农转居人员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的次月起新农保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金标准计发。
  第二十七条 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国有银行开设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县财政在同一银行开设户县财政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应按标准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县人社局要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指导、综合协调。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开展经办业务。
  第三十三条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养老保险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催缴保费、待遇享受、死亡鉴定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划拨并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负责监督;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参保人数和协助核定城镇居民身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等级认定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一经发现,对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员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7: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县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大会
2011-9-23  

  9月23日上午,我县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大会,安排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全县上下,迅速行动,扎实工作,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市人社局副巡视员李富琴、市人社局农保处处长乔秦生、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心主任张军峰及县领导陆晓延、吴如意、李坚出席会议。副县长郭强主持会议。
  会上,副县长郭强宣读了《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亭镇、余下镇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市人社局副巡视员李富琴在讲话中希望我县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切实提升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这一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最后,县委书记陆晓延就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各单位:一要广泛宣传,全面动员,通过宣传要让群众理解参保的意义,掌握政策规定,了解经办程序,切实调动广大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打好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众基础;二要细化措施,强化管理,要严格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参保登记、资格审查、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请群众投的放心、投的安心,真正把群众的“养老钱”管好、用好;三要多方筹措,保障资金,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省、市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按照“广覆盖”、“全覆盖”的工作要求,通过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工作方法,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四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迅速开展工作,同时要上下联动,多点发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好,努力实现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指数。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7: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办发〔2011〕157号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户县。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发〔2011〕57号的规定,到2011年底前西安市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县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养老金。
  三、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2011年的缴费时间从9月26日到10月25日。缴费标准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政府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有四项:(1)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 缴费200元及以下档次的,补贴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每人每年40元;缴费4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每人每年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各承担25%。(2)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出口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市财政承担25元,县财政承担40元。(3)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4)长缴多补、多缴多得。居民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3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5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1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3.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及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造成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且不愿补缴保险费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金领取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1)截至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截至2011年6月30日,户籍关系从外地市迁入我县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2)截至2011年6月30日,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3)截至2011年6月30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账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不得提前支取。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财政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五)经办机构和经费保障。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社区居民参保登记及相关事宜,为居民就地就近提供便利的服务。
  县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及县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保费征收、信息录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根据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给予相应增加。
  五、实施步骤
  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6日-9月15日):启动准备。县人社局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一揽子实施方案,组织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对城镇居民人数进行摸底,测算财政补贴费用。
  第二阶段(9月16日-9月25日):宣传动员。县政府召开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大会,动员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宣传动员等前期准备工作。县人社局对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人、镇社会事务所及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进行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系统操作培训。
  第三阶段(9月26日-10月25日):组织实施。县经办机构依照《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严格审核,全力做好各项经办工作。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落实场地、经费、人员,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审核待遇享受人员资料、整理档案等工作。
  第四阶段(10月26日-11月7日):待遇发放。为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养老金。
  第五阶段(11月8日-11月15日):总结评比。县政府将对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承担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比,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政府决定成立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永潮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郭 强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文吉勋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董中锋 县监察局局长
      马彦平 县人社局局长
      唐 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宣传中心主任
      谢永平 县残联理事长
      吴永户 县审计局局长
      雷 雨 县财政局局长
      陈忠惠 县民政局局长
      陈 炜 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李少利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刘文平 县统计局局长
      戈 政 县人社局副局长
      马护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马彦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戈政同志兼任,负责政策制定、协调指导、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镇(旅游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局要组织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
  (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三)县财政局要将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县、镇(旅游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三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及网络化建设、居民养老保险启动资金、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
  (四)县公安局要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提供全县城镇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五)县人社局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并会同县财政、统计、民政、人口计生、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我县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
  (六)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协助县人社局和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优抚对象及重度、中度残疾人群的确定工作。
  (七)县人口计生局要做好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的确定,并配合县人社局做好居民死亡人员统计稽核工作。
  (八)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紧紧依托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社区居委会等平台,做好城镇居民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征缴、发放等工作。
  (九)开户银行要在保障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的同时,向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实现我县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十)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加强社保经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实施。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平台建设,强化舆论宣传,提高经办水平,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镇(旅游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齐抓共管、高效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督查,严格奖惩。为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思想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影响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9-24 17: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县人社发〔2011〕344号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统一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一、关于参保登记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参保范围规定的城镇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所在镇(旅游区管委会)无社区,居民可直接到户籍所在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在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办理参保申请及缴费手续。
  3、应提交的资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份黏贴于参保申请表正面,另一份用A4纸正反面复印后附参保申请表后)。
  (2)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3)残疾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
  (5)因个人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需提交委托授权书(见附件1),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关于参保缴费
  1、申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填报《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见附件2)。
  2、需缴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按参保申请表中本人所选择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2011年收缴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保费,以后年度逐年收缴),缴费后请于2日内持银行缴费凭条到参保社区开具正式缴费票据。逾期未开具正式缴费票据者,按未缴费处理。
  3、由社区居委会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并附相关资料报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核。
  4、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核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由社区居委会携带参保相关资料及录入资料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人员由县基金管理中心建立年度缴费及个人账户档案。
  三、关于待遇发放
  1、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前3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1寸免冠彩照4张,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并填写《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见附件3)及《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审手册》报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核后,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3、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核清到龄人员个人账户,计算养老金发放金额,并通过银行卡(存折)实现社会化发放。
  4、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审核合格人员的《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审手册》加盖钢印,并经社区居委会发给本人。
  5、凡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或以伪造证件及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经发现,对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
  1、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的公证书等资料报社区居委会。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报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申请表》,报镇社会事务所复核,复核合格的,携带相关资料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合格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人员户籍居住地迁移到本市其他区县的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迁入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转移。
  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并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报镇社会事务所复核后,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迁入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向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转移确认函,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函后,审核《关系转移申报表》,审核合格的核清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迁入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设立的银行账户,并终止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迁出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入资金并核准后将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通知本人,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迁入地继续领取待遇。
  3、特殊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外地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到达60周岁时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且本人不愿补缴的;需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社区居委会申请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申请表》,报镇社会事务所复核,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关于养老保险年审
  1、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应于每年9月份,持本人《养老保险年审手册》到社区居委会接受年审。
  2、因重病、高龄等原因,不能前往社区居委会接受年审的,社区居委会应派专人上门为其进行年审。
  3、从2012年起,社区居委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逾期不年审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停发养老金。
       附件1:委托授权书
  附件2: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附件3: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发表于 2013-6-28 1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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