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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为购保障房者出虚假证明 责任人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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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8: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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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47.43万套,总投资达750亿元。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置?到底哪些行为会被追究行政责任?27日,由省监察厅和省住建厅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开始实行,该办法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哪些情况算违规
  据了解,《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出现违规咋处理
  办法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变更规划将被问责
  凡存在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等问题的行为,将追究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
  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请初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及时受理、审查并向上级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的;未按规定公示申请人名单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查规定的行为。
  被列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但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纪、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据悉,该办法自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发表于 2011-9-1 20: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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