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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陕西户县有关行政单位出现玩忽职守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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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23: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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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6      千龙网
  根据报道,这个小女孩属于不满14周岁的少女,而且是从学校带走后,和那位成年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否自愿,按照我国《刑法》。都应按***罪对待。而这一***罪的发生,首先与学校的管理不严有关系,更进一步说,学校对于未成年人有一种类似监护责任的监管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使未成年人受到伤害,那么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但是,监护人将孩子送到了学校,就相当于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这时学校所承担的虽然不叫监护责任,而叫监管责任,但这一监管责任应当和监护责任的内容是一样的。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不可能让他处于既无监护人又无和监护内容同等的监管责任的状况下,否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极端不负责任,或者存在法律保护上的漏洞了。因此,追究学校的责任事实上应当与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一样对待。既然不能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就不能对于未尽监管责任的学校的追究和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父母有所区别,一句话,就是要按家长去要求学校。很显然,如果这样要求学校的话,学校就犯了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就不但要在民事上给予受害人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且要在行政上对其玩忽职守作出处理,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然,中央一再强调的、群众一再呼吁的,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   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如果孩子失踪后家长立即报了案,那么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近期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就应当按照失踪的儿童立即进行追踪、侦查、解救。如果此时***案还没有发生,而是因为公安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延误了解救时间,而使少女受***的悲剧发生,那么公安部门也应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总之,从学校和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来看,对此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认为孩子回来了就没啥事了,是他们还没有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更没有意识到如果不负相应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我们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对学校监管责任的认识比较模糊,使在校的未成年人处于一种既无人监护、又无人监管的境地,这种普遍认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更加危险了。(作者:作者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郑升旭) 来源:市场信息报
发表于 2011-6-17 13: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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