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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户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09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4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曾在我县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县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县劳动力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县劳动力市场、县人才交流中心要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积极接收并托管档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做好摸底、统计、登记上报工作,争取不漏报,不多报。并做好稳定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 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执行。
附件:1、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操作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