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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农民王某花114万元购买了两辆工程专用车,后以两车为抵押从银行贷款70万元,办理好按揭手续后,王某只还了8万余元的贷款,就恶意转手将车卖与他人。10个月后,法院从千里之外的西宁追回了两辆被转手的工程车。
2008年11月3日,王某与西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中国重汽HOVA车两辆,单价57万,合计114万元。因为钱不够王某通过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汽车按揭手续。办理按揭手续时,王某将这两辆工程车的产权抵押给了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室(以下简称联社营业室),从联社营业室贷款来办理按揭手续。2008年12月1日,联社营业室与王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王某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合同约定,王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还款。
2008年12月10日,联社营业室将70万元划入王某在联社营业室的账户上,王某交纳了首付款。按照按揭合同约定,以后每期归还21000元。然而两辆工程专用车到手后,王某只交了四期按揭费就不再还钱了。之后又将两辆工程车卖给了他人。因为王某不能按时还按揭费用,联社营业室将王某夫妇以及办理按揭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去年年底,灞桥区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偿还联社营业室的借款62.22万元,支付利息15435元,承担过期利息3528.01元。法院虽然判决了,但王某以没钱为由迟迟不执行。
直到2010年10月,法院执行人员才查清被王某转手的两辆工程车的下落。近日,灞桥区法院执行一庭法官远赴西宁市天俊县,经过多日的打探,终于在一家煤矿找到了被王某恶意转手的两辆工程车,并依法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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