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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物理隔离,更需要伦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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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0: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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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制度建设,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司法的公正性问题,现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缘故,现在的法庭也已更像是各方当事者施展诉讼才能的公共“竞技场”。控辩双方、当事人各方之间的“争斗”,也越来越显示出专业甚至职业的特点。有些商场上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大有向司法界渗透运用的倾向。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辨法析理,保证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欧陆各国,都愈加重视尽力使法官在整个诉讼构造上承担被动、中立和形式上更为消极的角色,其目标无疑都是为了保证不偏不倚,追求更多的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当一些法官不断“出事”的消息被曝光之后,除了反思制度、机制的原因外,有关方面做的最多的一件事,莫过于发布“禁令”(比如早些时候最高法院发布的“五个禁止”)或者修订处罚规则(比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其实,我国是诸种法系混合的多法域国家,司法也长期继承着“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司法活动中确实形成了不少有别于英美、欧陆司法传统的法治理念、诉讼制度、司法机制和操作规程,“中国特色”甚为明显。其中之一,就是强调司法中的情法交融,尽力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合一;同时,我们又是个礼仪之邦,讲究待人处世的义气、人情,倡导人际交往中的诚实、信赖和礼尚往来。这样的道德观念和处世戒律,可能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睦,有利于建立人际间的互信,有助于提高社会交往的安全,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效率。所以,我们的法官和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中国人情”元素远比西方法治诸国要浓重和浓烈得多。如今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倡导的“能动司法”,多少也带有在法律框架之中或者在其“延伸”领域体现这种元素的推动意义。
  司法关照人性、兼顾人情,原本无可厚非,但人性有恶向一面,人情也难免庸俗,法治的功能正在于去恶从善,法治的公信也在于不徇私情。因此,坚守司法中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坚守规则而不畏权势,关照人性而杜绝私情,应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无论他们是法官、检察官、警官还是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共同也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所以,建立法律人工作和业外活动的行为规范,建立司法“竞技场”内外的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多重隔离墙,并将它们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高压线”、“逐客令”,才能通过制度提升道德水准,使不断升级的各种禁令和处罚规则内化为法律人自觉的行动。
  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域场多重隔离墙,需要有统一、完善、刚性的制度和规范,更需要构建法律共同体的整体伦理纲常。虽然,职业伦理的制约力不像正式规则那样清晰和富有“刚性”,但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源于自我价值实现的某种强烈需求和个体乃至群体性满足,它将持续支配行动的方向和行事方式。因此,它就可以获得不少制度、强制规范所缺乏的真正的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不断重复的禁令和条款甚多的处罚规则,现实中虽不可少,但它们永远都是外在的和强加的东西,一定也都是些作用有限和治标的规范。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和更具法律效力的司法从业人员“物理隔离墙”和违法处罚规范的同时,似乎更需要关注司法工作者的内在素养提升和优化、净化司法执业环境的问题,使司法人员(尤其是我们的法官)更具独立的权力、使命的意识、职业的尊严、正义的荣耀。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发表于 2010-1-29 22: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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