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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法官禁业制度符合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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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7: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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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召开的北京法院院长工作会议宣布,法院退休离职人员,两年内不得在北京的所有法院代理案件,两年后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的司法执业禁止制度,从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看,这样的规定值得肯定和推广(1月11日《法制日报》)。
  根据现行律师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相对于这一规定而言,北京法院的此番新规定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其突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突破了执业禁止制度的律师身份,即便法官离任后不以律师身份而只是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来代理案件,也被纳入禁止之列;第二,突破了执业禁止制度的法官身份,即便原来不是担任法官而是担任法院内的其他工作职务,也被纳入禁止之列。
  律师法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离任执业禁止制度,也称任职回避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法官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它是为了保证法官公正履行职务,避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对司法的法律外影响,而对法官的在任期和离任后的任职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一制度既可避免现实和可能的不正当影响,还能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作出这种制度安排的理由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防止法官在离任后,借助熟人关系、内部信息和其他便利条件,形成对司法诉讼的不当影响。这样的规定,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而北京法院的规定,一方面延续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另一方面,使得律师法和法官法所规定的执业禁止制度的漏洞得到了弥补。
  我们知道,根据前述两法的规定,只有法官在离任后在曾任职的法院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才被禁止,但在实践中,一些离任法官就瞅准了法律漏洞,他们以公民代理而不是以律师身份去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就规避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从程序正当的要求来看,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仍然能够有效地利用法官原任职时的人脉、信息等优势,对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很容易造成损害。
  北京市将法院工作人员在离任后的司法执业禁止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也符合北京的实践。因为北京市的城市化程度高,人口集中,有关司法诉讼也比较集中,将禁业制度统一实施于全市,有利于司法的公平。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其实也是非常希望将离任法官的有关禁业制度完整规定。因为在实践中,法官常常对曾经的同行以各种熟人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来私下交涉、打点的行为也防不胜防,但在法律没有全面禁止的情况下,又无法杜绝同行执业的现象。北京法院的这一新规,恰恰有效地堵塞了漏洞,形成了对法院工作人员在离任后的司法代理和辩护行为的全面规定,当然具有积极意义,应当被纳入法律修改的统筹考虑范围。
  只是,在看到前述规定的积极性的同时,笔者也有一个疑问:目前,“法院的工作人员”其实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模糊的概念,比如,除了法官和行政管理人员,法院内部可能还包括聘任制书记员、司机、厨师、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等多种员工,这些人也可被称作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和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相比,显然无法获得更多的涉及司法诉讼的熟人优势和信息优势,如果一刀切地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离任禁业之列,对他们也有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北京市法院还应当细化和明确规定,到底哪些人属于被禁止在离任执业的“法院工作人员之列”,这样既有利于公平,也有利于操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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