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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涝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 (2022年4月26日西安市鄠邑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加强涝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和《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划定涝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在划定的涝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议。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科学、精准、依法实施长效保护,努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涝河。
三、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涝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积极有序实施好重点生态工程和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五、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结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涝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加强涝河流域河道和水域岸线保护管理,严格禁止污水直排、偷排、乱排行为,并依法清理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
六、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协调、指导,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七、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涝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营造保护涝河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
八、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涝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涝河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涝河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监督和检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
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在校学生涝河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防汛、防溺水的前提下,树立青少年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十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4月26日
西安市鄠邑区涝河流域 生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涝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涝河生态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涝河流域生态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科学、精准、依法实施长效保护。
第二章 涝河流域生态保护范围
第四条 实行分段保护,划分山区段、城区段、农村段。
(一)山区段,起点为涝河源头,终点为S107省道以北一千米,长度44.2千米。
(二)城区段,起点为:S107省道以北一千米,终点为渭天路宁羌桥,长度15.2千米。
(三)农村段,起点为渭天路宁羌桥,终点为涝河入渭口,长度16千米。
第五条 实行分区保护,划分为河道管理范围、河道保护范围、生态保护范围。
(一)山区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段以堤防外坡脚线起向外30m为界,无堤段以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为界,临公路一侧以公路内边沿为界;河道保护范围为,有堤防段以堤防外坡脚线向外50m为界,无堤段以设计洪水位(10年一遇)线向外延伸10m(有进山公路侧延伸至公路外边沿)为界;生态保护范围为涝河流域(指向涝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二)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起向外30m为界(临近公路段以临河侧路基为界);河道保护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向外延伸50m为界;生态保护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向外延伸1000m为界。
(三)农村段:河道管理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起向外30m为界(临近公路段以临河侧路基为界);河道保护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向外延伸50m为界;生态保护范围以堤防外坡脚线向外延伸1000m为界。
第三章 涝河生态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涝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其中山区段生态保护工作按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城区段及农村段生态保护工作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 生态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需严格遵守《鄠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经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实施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条 强化土地管理,对涝河生态保护范围内工矿用地从空间总体规划中一次调整退出,现状工矿企业逐步退出。生态保护范围内不再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涝河生态保护范围内,禁止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三高”建设项目进入,对保护范围内现存国家明令禁止的“三高”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条 生态保护范围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取用水许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防止涝河断流或者丧失生态功能,区域内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用水单耗。
第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
(一)加强涝河水质监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二)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定期组织保护范围内池塘、渠道清淤,禁止向池塘、渠道等地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水或污水,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五)生态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六)在生态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加强植被保护,增加生态保护范围的林草植被,禁止毁损、盗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维持涝河流域的自然生态,防治水土流失。
第四章 涝河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涝河河道保护范围内的一切行为,要严格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第三章涝河生态管理和保护相关规定,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与堤防安全、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行为,要严格遵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流、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对涝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涝河生态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涝河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工作。涝河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涝河生态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年度任务落实情况。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通报信息,定期分析和研究涝河生态保护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玉蝉、石井、余下、甘亭、涝店、甘河、渭丰等7个街道及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涝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涝河各级河长要统筹做好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涝河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区级发改、生态环境、水务、秦岭保护、农村农业、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涝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涝河公益生态保护工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公益性保护工作提供无偿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涝河生态保护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综合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大保护工程的实施情况;
(二)生态保护区内开发建设的监管情况;
(三)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
(四)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应当综合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破坏涝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完整的执法处置链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区级媒体应当加强对涝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破坏涝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涝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涝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对在涝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镇街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来源:鄠邑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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