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9日召开的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将从明年起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其中规定职工因单位安排未休年假的可按实际天数获得日工资收入三倍的工资报酬。
据了解,29日召开的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其中规定陕西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陕西省政府要求从2013年起,陕西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陕西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将责令整改。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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